中国经济金融
国研中心副主任张军扩: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可解决中国十年用地需求
“如果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够平等入市,并转向更高效益的用途,这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为中国提供大约差不多十年的用地需求。”11月30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军扩在出席大河财富(中国)论坛时说,未来10年,如果按照中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能够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平等入市,将不仅有助于缓解目前国内的城市化建设用地紧张局面,更能在改变目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增加农民集体、农民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张军扩说,他所在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专门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存量数据进行过调研,结果表明,目前国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大概相当于我们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差不多10倍。这就意味着什么?张军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按照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的用地需求,这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存量,可以为城市化提供差不多十年的用地需求。
张军扩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用一个部分讲述了如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足见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而对于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而言,涉及的政策主要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建立统一的城乡要素市场和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第二类是关于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决定中,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举措和农民宅基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改革举措,不仅有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还将会极大的增加中国的建设用地的可用规模。国土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也针对对于市场关心的、《决定》中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内容表示,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中国科协副主席陈章良在今年11月28日的一个论坛上说,当前,我国承包权耕地12.77亿亩,集体建设用地2.5亿亩,共15亿亩农用地。这15亿亩土地可以刺激中国经济百万亿人民币市场。不过,陈章良还同时指出,在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的同时,还应避免进城进城后农民因缺少谋生手段,难以在城里生活,避免在城市出现贫民窟。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也提醒说,应避免土地流转成为少数人的“盛宴”。农村土地入市增值收益不能都给失地农民,必须要覆盖政府、土地开发商、大部分市民、失地农民、远离城市农民五个群体的利益才可以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公平。
解读中国IPO改革十大亮点
30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让广大网友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此次新股改革方案,人民网记者整理出了十大关键词: 关键词之一:注册制 在此次新股改革方案中,新股发行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关键词之二:市场化 审核理念市场化: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融资方式市场化: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将更加丰富自由。 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原则自主配售网下发行的股票,促进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合理定价。 约束机制市场化:不再行政管控价格,采用市场化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 关键词之三:投资者保护 一是促进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情况,加强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 二是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比如,把减持与发行价挂钩,要求发行人制定股价稳定预案,定价时要先去掉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等。 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网上配售机制将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 五是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之四:信息披露 一是明确职责,完善标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明确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完善信息披露标准,突出披露重点,要求语言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发行过程中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更详细、更具体、更及时,供网上投资者申购时参考,同时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利益输送。 二是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从保荐机构辅导开始,即披露辅导情况;大幅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威慑违法行为。借鉴今年财务专项大检查的经验,今后在发审会前,监管部门将抽查在审企业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被抽查的企业将接受比日常审核更为严格细致的审查;审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强化监管威慑。 三是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今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从申报时点起,就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核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根据程度的不同,将分别采取中止审核、移交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本次改革明确,如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判断的,要求发行人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 关键词之五:中介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划清责任边界。 二是信息披露责任提前。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这将改变以往中介负责交材料,审核部门负责改材料,申报文件质量好坏不影响最终发行的局面,也将大大遏制中介机构突击申报、闯关申报的冲动。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使主承销商对其客户的投资损失负责,推动主承销商在定价时平衡发行人与客户的利益。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公众监督,防范暗箱操作输送利益。 五是加大过程监管。借鉴今年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今后在审核过程,将会抽查相关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加大对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的检查力度。 六是加大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七是将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公示。今后,将整合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进行“画像”并公示,以此约束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关键词之六:解决新股“三高” 所谓“三高”,核心就是发行定价高。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新股炒作的原因,同时还有新股供求不均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高定价冲动、“打新热”、“人情报价”等诸多因素。 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 二是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针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监管部门将与自律组织开展协作,加强对报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打击高报不买、高报少买、串通报价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打击新股炒作行为,定价过高则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也会更高。 关键词之七:严打炒新 从实际情况看,恢复新股发行并不决定股市中长期走势,股市运行主要由当时经济基本面和宏观政策所决定。 需要提醒投资者关注的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今后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本次改革针对新股炒作也制定了针对性措施,请广大投资者认真研判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要盲目参与新股炒作。 关键词之八:市值配售“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本次改革提出的网上配售方式与之前实行的市值配售有所不同,并不是简单恢复以往做法。不同之处在于:(1)持有一定数量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是投资者参与网上配售的条件之一;(2)网上配售不是按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的市值进行比例配售;(3)网上配售既要考虑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的市值,也要考虑申购资金量,需要先缴款再配售。 关键词之九:老股转让 推出老股转让措施,允许首发时公司股东向公众公开发售存量股份,一是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三是推出老股转让可以缓解“超募”问题;四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配套措施的要点有:拟转让的老股需持有36个月以上,防止老股东快速套现;老股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防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从而不利于公司经营;公司应事先确定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及老股转让上限,新股发行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一方面可以遏制资金超募,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合理报价;此外,还包括中介机构执业要求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关键词之十:监管执法 去年年底以来,证监会着力开展了在审企业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今后,为保证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将会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中国农村直面社会化养老困境
78岁的山东省东阿县朱河村村民朱成玉由于儿子在外打工,常年独守在破旧透风的黄土房中。在屋内凹凸不平的地面上踱步是她一天中的主要活动。在常年忍受精神寂寞的同时,朱成玉还备受心脏病和哮喘的折磨。“今年已经因为心脏病和哮喘住了五次院,每次最少都得花三四百块钱。”朱成玉告诉记者,她一年除每月65元的养老保险和两亩半地的租金800元外,没有任何其他收入,这些钱对看病来说杯水车薪。而更令朱成玉担忧的是,万一某天生病,能否有人送她到医院,“儿子儿媳都不在身边,平时也没人照看我,心脏病犯了都没人送我去医院”。随着中国城镇化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同时由于生育率下降等原因,导致农村空巢现象加剧。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1.94亿,农村老年人口约1.2亿;空巢老人约9000万人,农村空巢率比例近40%。农村空巢现象的加剧,使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严重弱化;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又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村人口“未富先老”,这些因素都对社会化养老提出更高要求。但当前农村存在的养老金偏低、养老机构不足、养老服务设施落后、传统养老观念较重等问题,使农村社会化养老面临严峻挑战。“长期以来,中国的养老布局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这使得农村社会化养老存在先天不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告诉记者,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以及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普遍相对落后,是导致中国农村社会化养老严重滞后的重要原因。以山东省为例,该省有近1000万农村老年人口,相比庞大的农村人口规模,山东农村养老机构从数量到设施都显不足。山东省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全省共建成乡镇敬老院1851个,床位242340张,每百名老人拥有床位仅2.4张,离国际标准“百名老人5张床位”还有距离。除养老金偏低、养老机构不足等因素外,农村传统家庭养老观念也在制约社会化养老在农村的推行和发展。陆杰华认为,农村传统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如果一家老人住进养老院,很多同村人就会误认为儿女不孝顺。针对当前农村社会化养老困境,中国已经出台多项措施着手解决。国务院在今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是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基础,但通过完善的养老制度设计,建立可持续、多元的养老模式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农村养老困境”。陆杰华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观察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建立可持续、多元的养老模式,破解中国农村养老困境。“《决定》的出台有助于盘活农村土地、房屋、林权等资源,真正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让农民能够‘以地养老’。”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高利平表示。“要是能把家里三亩地流转出去,我还能腾出手来去干点别的活,一年多挣几千块钱不成问题,为养老就能少犯愁了。”谈起未来,64岁的山东省沂水县刘家店子村民刘志平充满期待。